8月19日,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联合下发《关于加快建立完善城镇居民用水阶梯价格制度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要求,加快建立完善居民阶梯水价制度,充分发挥阶梯价格机制的调节作用,促进节约用水。昨日,记者就我市实行阶梯水价的问题,采访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调控科相关负责人。“根据《意见》要求,2015年底前,设市城市原则上全面实行居民阶梯水价制度;2018年年底前,县城城区以及其他具备实施条件的建制镇原则上全面实行居民阶梯水价制度。”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调控科科长贾晓东告诉记者,我市近期将全面推行成本公开;召开阶梯水价实行的听证会,充分听取城镇居民、供水企业、消费者协会、社区等方面的意见,形成建立阶梯水价方案;与政府法制部门一道进行阶梯水价方案风险评估;上报市政府批准实施。稳步推进阶梯水价方案的制订,在《意见》要求时间内,推出切合本市实际情况的方案。贾晓东说,在制订本市居民阶梯水价制度过程中,坚持的“首要原则”是:充分考虑低收入家庭经济承受能力,维持现有的政府补贴等政策措施,确保低收入家庭基本生活水平不因实施阶梯水价制度而降低。在《意见》中,对城镇居民生活用水量建议值为:第一级阶梯不超过15立方米∕户·月,第二级阶梯不超过25立方米∕户·月,第三级阶梯为超过25立方米/户·月。对已实行“一户一表”的城镇居民家庭用户,都将实行阶梯水价。居民家庭用户原则上以住宅为单位确定,一个房产证明对应一户;无房产证明的,以供水企业为居民安装的水表为单位。一、二、三级阶梯水价,原则上按不低于1:1.5:3的比例安排。贾晓东称,具体的价格调整,还需要在召开听证会之后确定。针对未实行“一户一表”的合表居民用户和执行居民生活用水价格的非居民用户,水价标准按与第一级阶梯1:1.15~1.25的价格水平确定。对于合表居民用户水价调整困难的,可暂执行第一级阶梯价格,在今后水价调整时,按上述比例进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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