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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关注:如何才能让河长制 发挥应有的“疗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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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8-28 11:53:19 点击数:1917 作者:水事易

河长制,即由各级党政主要负责人担任河长,负责辖区内河流的污染治理。我国河长制最早诞生于江苏省的太湖治理中,目前天津市也明确提出要建立河长制。河长制偏重于“人治”,在河流既需要法治也需要人治的当下,实行河长制对解决“开发至上,保护至下”、“见利就抢,遇事就推”等问题具有明显的优势。

但是,如何才能让河长制发挥应有的“疗效”呢?笔者认为抓好如下3点,其“疗效”自显。

让“说了算”的官员任河长。让说了不算的官员当河长,还不如不设河长。那么,哪是“说了算”的官员呢?应该说除去党委专职书记之外,便是政府的“一二把手”,也就是省长、市长、县长和常务(省委常委)副省长、常务(市委常委)副市长、常务(县委常委)副县长。由于以上官员既有重要的行政职务,又有重要的党内职务,在下属官员的选拔、任命上具有发言权,所以下属官员敬畏上述官员,对上述官员的指示通常是执行迅速、不打折扣。

切实加强对河长的监督。凡流于形式的管理体制,多半是缺少监督造成的。因此,河长制必须切实搞好监督。依笔者之见,对河长的监督至少应包括4个方面:一是接受社会的监督。河长制设立后,要向全社会公开,接受广大人民群众、特别是沿河地区群众的监督和新闻媒体的监督。二是接受上级业务部门的监督。上级水利、环保等业务部门要对河长的工作实施全程监督,并及时将河长的工作表现如实向同级党委政府汇报,应该表彰的建议予以表彰,应该批评的建议予以批评,应该组织处理的建议组织处理。三是接受上级干部主管部门的监督。河长制设立后,要在上级干部主管部门备案,也就是说,要将河长的工作纳入组织人事部门的视野,以随时监督河长。四是接受同级人民代表大会的监督。河长应至少每年向同级人大报告河务管理工作一次,人大代表依法对河长的河务工作进行评议,并开展信任投票,以强化监督。

建立河长责任追究制。现实中有些领导干部之所以不负责任,就是因为不追究其责任造成的。为此,对河长必须建立责任追究制。习近平总书记今年5月24日在中央政治局集体学习时强调:“要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对那些不顾生态环境盲目决策,造成严重后果的人,必须追究其责任,而且应该终身追究。”笔者认为,应该把习总书记的上述指示认真落实到河流管理中去,对河长实行严格的责任追究制,促使河长们真正负起责任,从而抓好河流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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