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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共治平台推进京津冀环保一体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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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8-11 08:25:26 点击数:1048 作者:水事易

京津冀地区是我国最重要的政治、经济和文化中心,但三地发展很不平衡,且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形势日益严峻,已成为制约京津冀区域发展的瓶颈。在中央的协调下,京津冀一体化已进入快速发展阶段,在法治一体化模式的指引下,有关规划正在制定,亟须建立与之相适应的区域治理法制、体制和机制。如何在法治的框架内进行有效的区域环境共治,关系京津冀环保一体化的成败,为此建议尽快制定《京津冀地区环境保护条例》,设立“环境保护专项工作领导小组”,建立共治对接平台,共同推进京津冀环保一体化有序进行。

一、制定《京津冀地区环境保护条例》,为京津冀环保一体化提供法制保障

为使京津冀环保一体化井然有序地运转起来,有必要制定我国首个《京津冀地区环境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一,条例的起草由环境保护部会同三地政府共同开展,成熟后报国务院审议发布。第二,条例的结构包括立法目的、基本原则、适用范围、基本政策、管理体制、生态建设、信息监测与共享、统一应急、保障措施、法律责任等。第三,条例的内容应与国家和有关部委已经出台的法律、法规等相互衔接和支撑,有关部门和三地政府可联合发布实施该《条例》的办法,如《京津冀地区大气污染防治办法》、《京津冀流域污染联动防治办法》、《京津冀地区土壤污染防治办法》等。其中《京津冀地区大气污染防治办法》应与已经出台的《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简称“大气十条”)、《京津冀及周边地区落实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细则》进行衔接;《京津冀流域污染联动防治办法》的制定须结合即将全面实施的《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简称“水十条”)。《京津冀地区土壤污染防治办法》应考虑融合正在制定的《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简称“土十条”)。

二、设立“环境保护专项工作领导小组”,为京津冀环保一体化提供法治体制保障

目前,国家层面已设置“京津冀协调发展领导小组”,按照逻辑,其下应设立“环境保护专项工作领导小组”,负责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地区和流域的环境治理工作,具体包括区域与流域的规划制定、环境监测和预警应急等。在三个地区的环境共治推进工作中,根据当前任务的轻重缓急,可优先开展京津冀环保一体化工作,“环境保护专项工作领导小组”可灵活下设: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组、流域综合管理工作组、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组等。在京津冀环保一体化推进过程中,大气污染防治小组既需要和环境保护部污染防治司互有衔接,又同时必须与京津冀三地环保部门建立互通。目前,北京市环保局已成立“京津冀及周边地区大气污染防治协作小组”办公室,其中“大气污染综合治理协调处”受京津冀及周边地区大气污染防治协作小组办公室的委托,承担京津冀及周边地区大气污染防治协作等的具体联络协调工作。拟设立的“环境保护专项工作领导小组”下大气污染防治小组可与已成立的北京市环保局“大气污染综合治理协调处”相互对接雾霾联防联控工作,这种对接可作为先行示范,为“环境保护专项工作领导小组”与天津、河北的后续对接提供重要借鉴,也为长三角、珠三角等地区和流域的环境保护、协调和监督工作提供共治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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