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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饮用水源保护区游泳属于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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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8-07 11:56:40 点击数:7274 作者:水事易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从事网箱养殖或者组织进行旅游、垂钓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活动的,由县环保局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人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游泳、垂钓或者从事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活动的,由县环保局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五百元以下的罚款。违反规定,造成饮用水源污染事故的,将依法移送公安机关,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我县确定相垵水库水域及其两侧外延50米范围陆域,以及水库正常蓄水位上游1500米河道水域为一级保护区;相垵水库水域及其正常蓄水位上游1500米河道两侧外延100米范围陆域为二级保护区。在饮用水源一、二级保护区内,禁止从事网箱养殖、旅游、游泳、垂钓、毒鱼或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同时禁止新建、扩建、改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和对水体污染严重的建设项目。

在此,我们再次提醒广大市民群众,不要擅自到饮用水源保护区游泳,以防止水污染,确保我们的饮用水安全,保障群众身体健康。对违反规定的,相关执法部门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依法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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