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近日表决通过了《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该条例提出了分散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概念,将农村分散式饮用水水源纳入依法保护范围,于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
《条例》以加强生态建设、保护生态环境、保障饮用水安全为主要目标,共6章47条,对饮用水水源的确定、保护区的划定、保障措施、监督管理及法律责任作出了明确规定。
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大常委会主任张世模说,建立健全饮用水保护法律法规是保障城乡居民饮用水安全的根本需要。《条例》除对集中式供水作出了规范外,同时对农村分散式取水水源的保护也作了明确规定。
《条例》第三条规定:“本条例所称的饮用水水源,是指用于城乡集中式供水的江河、沟渠、水库、山塘和农村分散式取水的泉井等地表水水源和地下水水源”,并指出“农村分散式取水,是指农村分散居户直接从无任何设施或者仅有简易设施的饮用水水源取水的方式”。
第十五条规定“农村分散式取水水源保护区为一级保护区,其范围为取水点及其周围三十米”,同时,第二十三条规定:“在农村分散式取水一级保护区内禁止下列行为:(一)清洗装贮过有毒有害物品的容器;(二)使用剧毒、高残留农药;(三)建立墓地,丢弃及掩埋动物尸体;(四)设置饲养场、肥料堆积场、公共厕所;(五)堆积垃圾、工业废料;(六)其他可能导致引用水水源污染的行为。有前款行为之一的,当地村民委员会有权要求行为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危害,并可以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接到报告或者发现违反前款规定的行为,应当及时采取措施予以制止”。
《条例》第四十五条同时规定:“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行为之一的,由自治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单位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来源:法制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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