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0日,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第二次全体会议表决通过了《成都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修订)》(以下简称《条例》)。
据悉,《条例》对加强饮用水源保护区建设及采用饮用水源保护生态补偿机制作了进一步明确和规范。在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划定上,《条例》特别提出“新建、改建、扩建集中式饮用水供水工程项目的,应当采用封闭式管道的引水方式,缩短径流引水距离,降低原水污染风险。已建成并投入使用的集中式饮用水供水工程,采用地表径流引水方式的,应当按照统一规划、分步实施的原则,逐步改用封闭式管道的引水方式。”
此外,根据《条例》,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设置专项资金,建立健全饮用水水源保护专项补偿机制,明确补偿方式、范围和对象,确定补偿标准,保护和改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生态环境,促进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和其他区域的协调发展。跨区(市)县行政区域划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相关受益和保护区的区(市)县人民政府之间应当协商签订补偿协议。
来源:四川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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